马秋芸律师亲办案例
容留他人吸毒罪辩护词
来源:马秋芸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8
浏览量:4555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母亲高某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刘某同意,指派马秋芸律师担任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的一审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卷宗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依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在对被告人量刑方面存在从轻处罚的情节,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给予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予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刘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从其内心认识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社会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刘某并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不良前科,其系初犯,系偶发性犯罪,并非惯犯。本来觉得朋友到家里来玩,全然不知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在我们的几次会见中,被告人刘某均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低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只有两次容留情节而且数量极少,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告人没有牟取利益的主观目的,其容留的吸毒人员均系被告人的朋友,在容留过程中更没有造成吸食者受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容留行为存在一定的被动性。

在本案所诉两次容留过程,均是毒友主动到被告人家中玩耍,且被告人正好在家,被告人从未主动邀约毒友,毒友在玩耍过程中自己吸毒。

五、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属于酌定的量刑要素,可以从轻处罚。

六、被告人在重庆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真接受改造,表现良好

被告人于今年5月被重庆市看守所评为“文明个人”,其所在103舍房也多次被评为“文明监舍”,被告人在市看守所组织的“浓情端午,情满市看”征文比赛中,还获得二等奖。说明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悉心学习,认真改造,已经完全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更多贡献的人。法律应当对悔过自新的人宽大处理,给予其从新回馈社会的信心。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刘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在量刑情节上,不存在法定从重情节,其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其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都较轻,根据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适用原则,建议人民法院从轻或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如果给予处罚,也应处以较短刑期的刑种,比如管制、拘役;如果处以短期有期徒刑,则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马秋芸

                               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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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秋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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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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