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安置方案能够认定是拆迁安置协议的一部分。在旧城改造中,政府往往插手拆迁。以便于开发商开展建设。这种情况下,所谓的“项目建设指挥部”先发布拆迁安置补偿计划和方案,这种方案承诺的事项十分具体。连安置房安几个电源插座都确定明白。但这种方案都没有开发商的落款名称,也没有开发商的公章。以后开发商与拆迁户所签的拆迁安置协议中,并没有安置方案所写的内容。这种安置方案是否能视为合同的内容的补充,司法界颇有争议。这里着重提醒的是,作为被拆迁人,凡是在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前看到或了解还有安置计划或方案一类的文件的,应当要求开发商将安置方案的主要承诺内容写入合同。而作为开发商,凡是签安置协议之前发放过安置方案一类的文件诱导被拆迁人签合同的,应当将方案内容写入合同条款,以免引起争议。
其次,拆迁安置协议条款要尽量完备。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唯一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证据。在签合同时,一般条款是不会被忽略的,但作为被拆迁人,如果合同中有安置门面房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具体些,如门面房高度、宽度、面积、具体位置(方位)都要写清楚。而作为开发商,安置合同中除明确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的数量、价值总额以及应安置房屋的方位、面积、价值等外,违约责任还应当在合同中写明。不能按约定的时间搬迁完毕或接到通知而不领新房钥匙的法律后果,应当在合同中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