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来,社会上出现了一系列存折掉包的诈骗案件,各种媒体多次披漏,提醒大家提高警惕。但王某还是上了当。
2004年12月6日上午9点10分,王某持本人身份证在民权建行开户存10元钱,存折尾号是28902。9点23分许,建行另一窗口又为新郑王某(与前王某姓名相同)办理了开户业务,新郑王某办一折一卡,存折尾号为28928。同日下午14点57分,民权王某持28928存折到民权建行办理存款业务,往28928号存折存入15万元。同日,新郑王某在开封取款15万元。民权王某到公安局报警,后又诉至法院。笔者代理建行打赢了这场官司。
笔者认为,银行与原告之间仅发生28902存款的储蓄合同关系,不存在28928的储蓄合同关系。在办理银行存款业务时,民权王某和新郑王某并不是在同一个办理窗口,不是紧接着的先后时间,因此不存在银行错发存折的问题。至于银行对新郑王某办理业务时并没有查验出其身份证为假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金融机构对身份证只能进行形式审查,没有能力和条件进行真伪鉴定。因此,银行对此亦无过错。原告王某由于自己不慎,被人将自己的存折掉包,显然过错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