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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石新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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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12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
        
保证保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51213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统一全省执法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于投保人不按期限偿还购买机动车的借款所引发的保险事故给被保险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
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包括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和投保人(借款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贷款人)之间的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
二、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件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审理该类案件涉及到的担保问题,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三、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所涉案件的案由应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确定。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提起诉讼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确定为保证保险合同代位求偿权纠纷;贷款人一并向借款人和保险人提起诉讼的,确定为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四、贷款人依据借款合同起诉的,由债务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贷款人依据保证保险合同起诉的,由保险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后,向投保人追偿的,由投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贷款人将债务人和保险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五、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既约定了保证保险内容,同时又约定保险人对借款人的贷款承担保证责任内容的,债权人可以依据保证内容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依据保证保险内容的约定,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贷款人向债务人和保险人一并主张权利的,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保险人在符合赔付的条件下,承担保险责任,但贷款人最终的受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债权数额。
贷款人向债务人和保险人分别主张权利的,贷款人最终的受偿金额亦不得超过其债权数额。
六、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证保险合同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一定期限内,投保人仍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的,该约定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又清偿部分款项的,不因此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但投保人又清偿的部分款项,从保险人赔偿的数额中扣减。
七、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得因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八、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关于投保人应在保证保险合同的期限内对贷款所购车辆投保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险种,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违反了保险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确认无效。保险人仍应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九、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负有资信调查义务内容的,只要被保险人按规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保险人即应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没有按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保险人主张免责的,应予支持。
十、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对免赔率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有效。
十一、债务人以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工程车辆与债权人签订的抵押合同,如无其他导致无效的情形,应确认抵押有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二、当事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按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的,该约定有效。
前款所指处分或追偿,是指债权人提起诉讼并已作出生效判决,但执行不能或执行终结后,仍不能清偿其债务。但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险人仍应当按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十三、借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借款人按约还款的义务不存在,视为保险事故未发生,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十四、保险人承担保险赔付责任后,除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享有追偿权的外,保险人不得向投保人追偿。
十五、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不得依据本意见提起再审。执行中有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与本意见不一致时,执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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