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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数额标准1
来源:冯梦实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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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罪的数额标准1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量刑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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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冯梦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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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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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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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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