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彩波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新司法解释十大亮点解析
来源:于彩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5
浏览量:621

交通事故新司法解释十大亮点解析

  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有29个条文,新《解释》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带来的变化,本人总结了一下有十处亮点:

第一、明确将精神损失纳入交强险优先赔偿范围,解决了现行商业险条款不予赔偿精神损害的缺陷,从交强险中予以处理,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有效、更多项目、更高的赔偿。
第二 、交通事故和保险纠纷可以在同案处理,交强险、商业险,可以同案审理。也就是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如果当事人请求的,则人民法院应当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三、明确了套牌车的责任,《解释》对套牌车、拼装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分别做出了规定。套牌车主要表现为两种,一种是被套牌一方是被侵权人,在不知情时被他人套牌,也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自然应当由套牌的行为人即套牌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一种则是被套牌一方同意他人套牌,对于这种情形,《解释》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 、明确了消费者在买车试乘试驾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卖方也要承担责任。
第五、 明确了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六、明确行人擅闯高速,如果高速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即行人闯高速可能被“白撞”。
第七、明确车祸如果是由车辆质量导致的,车辆生产厂家应该承担责任。 
第八、明确因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致使脱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此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 明确了驾校学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驾校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明确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几种违法情形,交强险须赔偿受害人。

以上内容由于彩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于彩波律师咨询。
于彩波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227好评数2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于彩波
  • 执业律所: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青岛
  • 地  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2号海航万邦中心1号楼3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