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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的理解和学习(第三章)
来源:张西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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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理解:

1、一般工伤认定要求“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2、“事故”,一般为造成损害的意外事件,具有渐进性和突发性,也具有隐蔽性,如在工作场所接触有毒有害物质,造成慢性中毒,若干年后发现等。

拓展阅读:何文良诉成都市武侯区劳动局工伤认定行政行为案

(2004年9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9期出版,认定职工工作时上厕所摔伤为工伤。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理解:“预备性”,是工作开始之前从事的准备工作,如启动机器、排放设备、运输材料等;“收尾性”,是工作结束之后进行的事项,如清扫场地、整理工具等。

提示:这些行为都和工作具有关联性,地点也必须是在工作场所之内。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拓展阅读

1职业念:劳动者在职业中,因接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适用法律:《中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职业要求

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疾病。

4、职业诊断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生行政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承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拓展阅读:

“下落不明”,应当以法院宣告失踪为依据。

      1、宣告失踪条件: 公民下落不明超过2年期限,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

  2.宣告失踪的程序:由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债权人、合伙人等其他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失踪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
、宣告失踪的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节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
、失踪宣告的撤销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理解:1、不要求上下班必经途中,放宽了行走路线;

2、交通事故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才能认定工伤,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3、提醒人们发生事故后不宜“私了”,必须取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才能申请工伤。

4、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不要求责任划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理解: 限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理解:“视同”是本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其与工作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而作为工伤对待。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理解:劳动保障部2004年第256号《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了明确规定,即“突发疾病”是指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起算时间。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理解:为了维护私营企业的利益受到伤害,不能依据本条申请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理解: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的职工旧伤复发的,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他均享受。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理解:以人们法院判决书为准。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理解: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国家标准,该标准是对于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规定,依据该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喝酒没有达到醉酒状态的,不适用此项。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理解:自残或自杀需要由司法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理解: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具体延长多少时间没有明确。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理解:1、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受到事故伤害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职业病从被诊断和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2、申请者可以是工伤职工个人、也可以是近亲属和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理解:

1、工伤认定申请表,是劳动行政部门事前拟制好的固定格式,按照要求填写即可;

2、职工提交事实劳动行为的证据:如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凭证或记录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奖状或其他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书; 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招录表等记录; 考勤记录; 同事的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医疗诊断证明,是指治疗工伤疾病的医学影象资料,包括工伤职工的住院病历、诊断书、各种片子等,如果是职业病的,需要有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鉴定书。

    4、对于工伤认定资料提交,各地不尽相同,辽宁省盘锦市规定工伤认定是,除了填写申请表和提交职工身份证明之外,还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提交交通事故相应的证明;

(4)、在工作场所受到暴力伤害的,需要提交公安局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法定证明;

(5)、因公外出受到伤害或者下落不明的,提供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6)、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

(7)、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证明;

(8)、专业军人旧病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疗机构对旧病复发作出的诊断。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理解:

1、对取得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结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直接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

2、职工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不认为是工伤,举证责任倒置。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理解: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期限是60个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2、无论何方申请工伤认定,行政部门都必须将工伤认定结论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送达;

3、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案件缩短时间,在15日内作出;

4、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没有结论期间,可以中止。

注意:必须是司法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

5、回避:只规定了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对和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没有做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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