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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时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及证明标准如何适用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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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案件中,权利人限于客观原因,很难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为此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举证责任的倒置有利于保护双方的民事权益。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劳资双方掌握的证据资源明显失衡,用人单位在证据掌握上明显有优势。在劳动争议发生后,部分单位为逃避责任,出于利己考量,可能出具虚假证明或隐瞒事实,不客观真实地陈述。为此,在劳动关系确认时应准确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及“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2、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适用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确立了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由于主客观条件限制,法官就某一案件事实的认定依据庭审活动在对证据的调查、审查后会形成相当程度上的内心确信。根据这一规则,当事人在对同一事实举出相反的证据而且都无法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况下,由法官对当事人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衡量。若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另一方,则可认为证明力较大的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若通过证明力的比较仍无法对待证事实做出认定,双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不明显或者无法判断,即双方证据所支持的事实均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则应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出不利于负有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的不利判决。但这一规则的运用须以查明的事实为依据,反对法官主观臆断,最终所认定的证据必须具有相互印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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