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本刚律师亲办案例
蒙你眼睛\\\"开玩笑\\\" 盗你手机没商量
来源:游本刚律师
发布时间:2006-12-19
浏览量:305
 日前,以开玩笑为名蒙别人的眼睛,趁机盗窃手机的张某,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06年9月20日17时许,张某在通州区西门鑫果园网吧内,以开玩笑的方式用手蒙住在此上网的周先生的眼睛,趁周不备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诺基亚76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790元)盗走,并以开玩笑认错人为由扬长而去。

    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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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游本刚
  • 执业律所:
    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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