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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变化
来源:郑泽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浏览量:1623

新刑事诉讼法已于201311正式实施,与之前相比,修改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八个方面,分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及特别程序等八个方面。

(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新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例如保障辩护权的行使、严禁刑讯逼供、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严格设定等等。

(二)关于证据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主要有七方面修改:

1、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2、明确证人出庭范围和强制出庭制度;

3、加强对证人的保护,规定了对几种严重犯罪证人的保护措施;

4、对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作出具体化规定;

5、对证据种类作出调整,增加了电子数据;

6、明确了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

7、明确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

(三)关于强制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主要作了六方面修改:

1、进一步明确逮捕条件,对于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情形予以明确列举,同时规定了应当逮捕的情形;

2、进一步明确了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3、对监视居住进行适当定位,专门规定了适用条件;

4、完善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监督;

5、完善了采取强制措施通知家属规定;

6、增加了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四)关于辩护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了完善:

1、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2、完善辩护律师会见、阅卷程序,较好地解决了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衔接的问题;

3、扩大法律援助的使用范围。

(五)关于侦查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侦查措施,同时,增加当事人等对于侦查中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程序,强化了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六)关于审判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判程序主要作了八处修改:

1、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将外国人犯罪案件下放基层法院管辖,将恐怖活动犯罪提升到中级法院管辖;

2、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

3、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4、完善一审案卷移送规定,增加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与量刑有关的调查和辩论等;

5、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

6、对二审发回重审作出次数限制和发回重审中落实上诉不加刑的规定;

7、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八是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

(七)关于执行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重点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对社区矫正作出规定。其中:

1、严格规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

2、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3、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

(八)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编“特别程序”,规定了四个专门程序。其中:

1、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2、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的和解程序;

3、设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4、设置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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