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超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探讨和意见
来源:郑泽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21
浏览量:928

作者: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郑泽超律师

(本文章为作者原著,转载请注明出处)

一、劳动者怎样才能享受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但现实中关于“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应如何确定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在同一工作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劳动者才享有年休假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只要有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工作年限便可享受年休假,包括在不同的单位工作年限。

实践中不同地方对此存在上述不同意见,例如广州市目前认可第一种意见,其依据的是《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贯彻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若干意见》(粤劳社发[2009]7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而深圳市目前实务中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其依据的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为妥当,即只要劳动者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有权享受年休假,无论其期间是否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理由如下:第一,从法律位阶来看,上位法高于下位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的规定效力明显高于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规定,故应采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意见;第二,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角度出发,采纳第二种意见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也明显更加公平合理,因为设定年休假的出发点在于为了让员工在工作一年后能够享受休息权利,故不应以劳动者在一个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考量确定其是否享受年休假,而应从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来进行考量确定。

二、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例外情形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年休假天数如何确定?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笔者认为,年休假天数的确定是以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来计算,而不是以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来计算,累计与连续相比较而言,累计是中间可以有中断。特别指出的是,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是衡量劳动者是否有权利享受年休假,而衡量年休假天数是按累计工作年限计。

四、用人单位如何安排年休假?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笔者认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应主动给劳动者安排休年休假,同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而不应以劳动者未主动申请作为不给劳动者安排年休假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应注意在1个年度内安排,跨年度安排的最好应经劳动者书面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存在应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风险。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如何计算?

首先,确定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其次,确定未休休年假的天数。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再次,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其已支付了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责任仅为劳动者工作期间工资的200%

举例说明:王某累计工作年限超过十年,但其在A单位只工作了200天便被解雇,A单位在王某任职期间未给其休年休假,王某被解雇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不含加班费),那么其可以获得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多少?

笔者认为,王某累计工作年限超过十年,其应享受十天的年休假,因其在A单位未工作满一年,计算方式为(200天÷365天)×10=5.5天,不足1整天部分不纳入计算,则王某可实际享受年休假天数为5天,那么王某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000元÷21.75天×5天×200%=2298.85元。

以上内容由郑泽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泽超律师咨询。
郑泽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5好评数1
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25A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泽超
  • 执业律所: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南中路中国凤凰大厦2栋25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