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媛媛律师亲办案例
重症精神病患者可否结婚?
来源:李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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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

1.《婚姻法》

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婚姻无效)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10条第3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婚姻法》本身没有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类型”,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有关的法律来确定。依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据此,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母婴保健法》第10条规定:“结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对患者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间内的, 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我国卫生部曾在1986年颁布过《异常情况分类指导标准》,列举了不准许结婚、暂缓结婚、可结婚但不生育、限制生育性别的4种情况。随着科技的进步、医学的发展以及现实生活中新情况的不断出现,“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的具体判断也将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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