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林律师亲办案例
恋人分手后该如何处理合购房产
来源:柴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5
浏览量:1500

【案情回顾】

小李和小张原本是一对恋人,毕业后便在一起居住。2008年初,“小两口”在上班附近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计划用两人共同的储蓄10万元支付首付。小张因工作需要出差了一个月,这期间小李独自一人办理好了所有的购房手续,并支付了10万元的首付。不幸的是,小张在出差期间结识了成都分公司的同事小刘,一见钟情。小张申请调入成都分公司,并决定和小李分手,出售两人合买的房子折现,以便到成都另筑爱巢。

小张提出变卖房产的要求自然得不到小李的同意。无奈之下,小张只好偷偷地拿出购房合同到中介公司出售。但由于合同书上写的全是小李的名字,没有一家中介公司能受理。小张只好诉诸法律,请求分割该房产。

【律师说法】

分割房产讲究证据

恋人分手后房产究竟该归谁所有,如何解决分手后的财产纠纷呢?本案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小李个人名义买的(即《购房合同》上只有一个人的签名),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按照情理上来说,如果另一方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另一方钱财,但前提条件是未签署购房合同书的一方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收回房产(或钱物)。

【法院判定】房屋为小李个人所有,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同居期间慎重理财

由于当时签署购房合同书时是由小李一人操办,且小张又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钱物是共同支配的。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最后房产的所有权只能归小李所有,小张无权转售房产。

目前,因同居关系发生财产纠纷的现象很多,因此如果两人未婚同居的话,最好能签署一份同居协议或者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协议的话,最好是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地找出证据来证明,而且在买房的时候也可以同时签署两人的姓名,或是进行公证来避免今后房产纠纷。

以上内容由柴林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柴林律师咨询。
柴林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20好评数20
  • 咨询解答快
云南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柴林
  • 执业律所: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90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云南-昆明
  • 地  址:
    云南昆明市白云路548号丹彤大厦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