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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效力 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李媛媛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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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禁止结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互为家庭成员】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主体】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婚姻无效)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法定婚姻无效情形消失】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婚姻无效)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法院对宣告无效婚姻的效力、财产、子女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主体】 婚姻法第11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适用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可撤销婚姻)1”,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自始无效】婚姻法第12条所规定(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财产处理】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1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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