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邓显峰律师:在人们的观念中,妻子不想生育流产,需经过丈夫同意,但在法律上却不是这样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在生育上夫妻应当坦诚协商,丈夫不能强迫妻子。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女方自行流产的行为,不构成对男方的生育权侵害,当然也不存赔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