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浩律师亲办案例
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来源: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4
浏览量:1924

恋爱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父母包办婚姻”已经成为历史,如今,男女结婚之前一般
都会经历自由恋爱的阶段。在此阶段中,恋爱关系类似于夫妻法律
关系,两者都具有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其中有很多感情的因素无法
去衡量。但是,由于男女双方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所
以恋爱关系又区别于夫妻法律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应有的权利,
也无需履行夫妻之间应有的义务。在财产关系方面,恋爱期间的男
女交往时,不可能如一般民间的经济交往一样按部就班。因此,如
果恋爱的两个人最终不能走进婚姻的殿堂,难免会产生经济上的纠
纷。处理的原则主要是应当履行有证据证明的义务。
张先生和曹小姐同住一村,2006年两人确立恋爱关
系。后张先生一直在老家与曹小姐的父亲共同做生意,
并经常帮曹小姐家干些家务力气活。
恋爱期间,曹小姐需要买车,张先生为曹小姐购车垫
付了12万元。在与曹小姐的父亲共同做生意期间,曹小姐
的父亲借给张先生1万元现金并帮张先生垫付给其他人2.5
万元,张先生分别出具了“借曹小姐的父亲人民币l万元
和垫付他人2.5万元”的借条两张,共计3.5万元。
两人原本认为即将登记结婚,垫付车款一事就没有
留下任何直接书面证据。2003年初,两人关系开始恶化,
最终事不如人愿,两人恋爱关系终止。张先生要求曹小
姐返还车款,曹小姐对此事矢口否认,称买车及之后的
税费均是由她和家人支付,与张先生毫无关系,并出示
了购车时的几份银行取款凭单。曹小姐则要求张先生归
还3.5万元借款。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曹小姐告上法庭,
并向法庭出示了多份汞音证据,其中有两人之间的电话
录音,也有张先生与曹小姐父母之间的谈话录音,这些
录音可证明确认张先生曾为曹小姐买车付过钱款。对于
借款一事,张先生辩解写欠条时只是碍于情面,不是真
实的意思表示,自己只是帮曹小姐的父亲做生意,所以
曹小姐的父亲不存在垫付的事实,而且帮曹小姐的父亲
做生意3年,所得报酬足以抵消这些钱款。请问,该财
产纠纷该如何处理?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合资购车所引起的纠纷。基于
当时双方的恋爱关系,不可能如一般民间经济交往中办理相应的手
续,故张先生无直接书面证据,不违常理。综合分析张先生的录音
对话资料和曹小姐的银行取款凭单,可以得出张先生为曹小姐购车
出资人民币12万元的结论,故对张先生之诉请予以支持。据此,
法院判决曹小姐返还张先生12万元。另外,合法债务应当偿还,
张先生将曹小姐的父亲所垫付的钱定性为欠款并出具了相应借条,
其约定应为有效;辩解写欠条时只是碍于情面,不是真实的意思表
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至于恋爱期间的帮工是另一法律关系,可
另行解决。
恋爱期间并不能等同于婚姻期间。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面合法
债务仍然应当偿还,另一方面合法的毹够被证实的债权仍然可以主张。
由于恋爱期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在恋爱期间不可能如一般的
经济交往一样做到分毫计较。如何证明自己享有债权,成为能否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点。本案中,张先生利用录音证明自己的确
为曹女士垫付车款,而曹女士的父亲也用借条证明债权的存在,两
者均得到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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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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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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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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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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