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德健律师亲办案例
换位思考,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
来源:伍德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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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多年,胜诉的案子不少,要总结的经验与教训也不少。限于篇幅,本文只针对自己提供的部分经典案例以及办理过程中的体会介绍出来,供同行与读者分享,同时把受诉法院及编号都公开出来,以利大家全案查询。它们经典,是因为它们标的虽然都不大,而委托人要实现的目标,在许多人看来是很难完成,甚至是不可能完成的,但经过不懈地努力,却完成了,获得了有创新的结果,具有突破意义。

第一,坚持把委托人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这是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的体现。

在办理被害人(20多岁)被伤害致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按目前我国法律的规定,被伤害直接致死,一般只赔偿直接费用,如丧葬费、家属误工费、交通费等,没有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纯粹民事赔偿项目,与单纯的民事诉讼赔偿相比,判罚非常少。

在诉讼过程中,我仍然提出了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许多民事赔偿费用请求,但重点突出了被害人是独生子女,其父母已经不年轻,中年丧子,而且是独生子,将来不会再生小孩的客观事实,请求法庭在将来的赡养费项目上予以考虑。在开庭时一提出此意见,就引起了注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立即予以支持,并表示这种提法很新鲜,提得很好,请法庭对被害人代理人提出的这个请求予以考虑。正因为这个创造性的请求及理由,最终也才有了包含将来赡养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第二,要有锲而不舍的行动,只有行动才能解决问题。

一般案件只要到了执行阶段,只有被执行了,即便是提出异议,执行法官仍然可以执行。在办理申请生效劳动争议裁决不予执行获得法院的支持一案中,接受委托后,意识到不轻松,时间非常紧,因执行是有期限的。自己先是与委托人一同去找受理的执行法院请求暂缓执行,然后又去找作出生效裁决的仲裁委,与仲裁员沟通,说明裁决的错误,请求其撤销生效裁决,但仲裁员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再次回到执行法院,说服法官共同去仲裁委,但仲裁员仍然不予理睬。最后再次向法院写了异议申请,提出仲裁委错误等理由,请求执行法院不予执行。反反复复奔走于仲裁委与法院,最终得到执行法院的“不予执行” 的“民事裁定书”。

第三,要有创新精神,认真学习新法及司法解释并大胆运用到实践中去,尽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中,实际涉及的关键法律很多,包括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等,但对于债权债务的实现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越多越有利于债权人,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最为重要,读懂、理解透彻最新立法及司法精神对案件的最终结果尤为关键。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20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然而,《公司法》的这些规定非常原则。而接受该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颁布实施刚一年,该司法解释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实际上,该规定还不是特别具体,还不是非常好操作。为了委托人的利益,我首先与委托人达成共识,先调查,再起诉,即在掌握比较充分的证据后,再确定诉讼请求。前期通过成都市工商局、成华区工商局、锦江区工商局、成都市房管局等机关对被告及股东情况进行了详尽的调查。对被告的调查完毕以后,将调查结果告诉了远在上海的委托人,然后起草诉状,发至上海盖章。诉讼中,因为委托人的证据详实,有说服力,加之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诉法院作出了支持委托人包括被告所有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内的全部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实际上就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在实际中的运用。

第四、要大胆突破暂时还没有的规定,即使对方提出已经有相反的规定,也要坚持做到据理力争。

在驾照有瑕疵,保险合同是否履行的疑难案例中,开庭之前阅卷时,就看见了被告提交的公安部的相关规定证据,这些规定本身是真实的,没法否认。单凭这些规定,被告可以认为原告的基础即驾照不存在而拒绝赔偿。被告的这一方法是釜底抽薪,并且有公安部的规定作依据。而当时的法律中,没有一条规定对原告有利,要想赢得这场官司,只能另外想办法。

果然,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在向被告投保时违反了《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原告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人不承担赔付义务,并不返还保险费。机动车辆的驾驶在民法上属于危险作业,从事该项作业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原告领取驾驶证时隐瞒真实年龄,致使公安机关在其未满18岁时发给了驾驶证,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原告属于无证驾驶。按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对无证驾驶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于2006124日以原告的驾驶证不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陕西省公安厅关于不符合法定条件领取的驾驶证是否有效问题请示的答复(公交管[1999]254号)、公安部关于对持伪造居民身份证冒领的机动车驾驶证如何定问题的批复(公交管[2002]183号)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险条款(2004)之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八款第十项的规定为由,拒绝赔偿。
??我作为原告律师在庭前准备中,认为应当从国家立法及法理上寻找突破口才有机会打赢这场官司。因此,在庭审中,我的代理意见是:原告与被告系保险合同关系,是民事行为。200511月原告为该车进行了保险(保险期限为200511月至200611月)。现行法律规定,对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颁发、注销等是行政行为,应当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予注销的,则属于合法有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原告的驾驶证,是因其交通肇事行为构成违法犯罪,而不是年龄上有瑕疵,因此未注销之前原告的驾驶证是有效的。
??受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书这样阐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原告与被告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签订保险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无证驾驶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认定驾驶证是否有效,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本案原告的驾驶证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并且在有效期内,应当是有效的。公安管理部门吊销原告的驾驶证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原告已构成违法犯罪,原告发生此次交通事故之前并未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或注销驾驶资格的处罚。原告1997年申领驾驶证时有年龄上的瑕疵,但期间原告的驾驶证经过年审合格,其他条件也符合驾驶条件,应认定其仍有驾驶资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第5条第8款第10项所限定的拒赔条件是驾驶员无有效驾驶证,而在本案中,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是否无效应属有关部门行政处理范畴,并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拒赔条件。故依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在答辩中提到,原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其持有的驾驶证是其在未满18周岁时通过更改年龄才获得的这一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第2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案原告与被告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达到申领驾驶证的法定年龄,且经过年审合格,其应有驾驶资质,对该事实的隐瞒并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支持。
??受诉法院以上的阐述,实际上是采纳并引用了我的代理意见。其判决结果是不言而喻的。
??总结一下,其实可以这样简单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为无证驾驶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原告的驾驶证虽然在申领时存在年龄上的瑕疵,但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将其注销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理由如下:
?  1认定驾驶证是否有效,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没有认定原告的驾驶证是无效驾驶证并予以注销之前,其驾驶证应为合法有效。
??2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原告交通肇事行为而非其申领驾驶证时有瑕疵作出吊销其驾驶证的处罚;因此,该处罚决定是建立在其驾驶证合法有效的基础上作出的。
??3原告在初次申领驾驶证时虽未满18周岁,但此后其驾驶证通过了年审,其他条件也符合驾驶条件,因此其驾驶证应为合法有效。

    从此案可以看出,我们的法律大都比较原则,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会出现许多意想不到的事情。作为执业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要大胆地探索,特别是具体个案当中,要勇于提出新观点,力争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诞生具有创新精神、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加速促进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的及时公布及实施。

综上所述,对于每一个具体个案,要坚持做到委托人的事就是自己的事,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敢于付出100%的努力,坚持创新,不断突破,不懈努力,才能做到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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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伍德健
  • 执业律所:
    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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