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险种,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过错赔偿性、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社会公益性等特点,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作为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前提条件。其立法原意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促进交通事故安全,体现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因此,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不仅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还是对第三人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可得利益的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了“交强险”,那么受害方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过错比例予以分担。但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投保“交强险”,致使受害方的损失不能从保险公司处获赔,给原告方的可期待利益造成了损害,因此,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该部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即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也即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的那部分损失应当由未尽法定投保义务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来承担,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再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