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系民事责任认定的唯一证据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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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是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的专门机构,但交警对于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仅是一种行政责任认定,并不等同于直接认定民事责任,其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书更不是确定各方责任的唯一证据。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在无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依据。如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用以反驳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则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交警作出认定的程序、其对现场的勘察情况以及反驳证据的形式、是否能客观全面地反映事故现场情况等各项因素,对各方的民事责任作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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