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宏起律师亲办案例
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来源:黄宏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量:914

论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

一、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夫妻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区分

《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3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关于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理解

(一)个人债务是如何认定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即若第三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妻向第三人举债,该债务为夫或妻的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实践中夫妻一方很难举证。

实践中个人债务主要包括: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3.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93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生活时间中常见的情形包括: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三)举证责任的分担

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案件中,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第一,如果债务人配偶参与了举债行为,则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举债人配偶就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关于个人债务的约定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如果债务人配偶没有参与举债行为,则不仅仅要考虑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还应当考查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举债合意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活,而举证责任是由提出主张的人承担,而不是由否定主张的人承担,因此应由债务人就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以及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承担举证责任。第三,如果举债人不出庭或者下落不明,而举债人配偶又否定举债合议或者用于共同生活时,此时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都存在困难或不公。此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申请,启动调查程序,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尽可能的还原借款时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及查清借款的用途或流向

(本段来源于 论审判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基于利益平衡视角的考察作者:苏惠玲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最终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以上内容由黄宏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黄宏起律师咨询。
黄宏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60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福州市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六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宏起
  • 执业律所:
    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1*********8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
  • 地  址:
    福州市湖东路189号凯捷大厦六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