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离车驾驶员能否作为交强险第三人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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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从目的解释,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且投保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这显然是由于行进中车辆造成损害的潜在危险性较大,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而将购买保险的负担施加于车主一方,其目的是规范驾驶员的驾驶行为;而驾驶员离车后,车辆处于静止状态,除非停放位置违反交通规则,否则不可能主动撞人造成损害,此时车辆不具有潜在危险性,该驾驶员也不能等同于正在驾驶行进车辆的“驾驶员”。同时,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按物理位置可以划分为“位于车辆内”和“位于车辆外”两类,而该条例明确排除的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两类主体,共同特征是“位于车辆内”的人员。因此,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应当是“位于(应承担责任的)车辆外”的人员,大致相当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人”。换言之,交通事故发生时不在车上的人,都应当属于交强险赔付的对象范围。其次,从体系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将道路交通主体分为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员三大类进行规范。虽然该法没有明确对三类主体作出定义,但从第四章多处分别使用“行走”或“行驶”的用语看来,该法是以主体是否处于车辆内部分类的。由此也可以推出,当车辆驾驶员停止驾驶并位于车辆外部时,应当属于“行人”的范围可以获得交强险赔偿。

     综上所述,在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且驾驶员离车的情况下,是可以将驾驶员排除在“车内人员”和“合法驾驶人”范围之外的,此时的驾驶员不属于交强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除外情形,可以获得本车交强险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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