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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的应当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来源:夏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量:722

问:夏律师请问,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存的,应当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的次序?

夏峰律师解答:机动车所有人既投保交强险,又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交强险赔偿限额不足以赔偿受害方死亡伤残损失时,由于商业三者险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赔偿,由此产生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中如何扣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如果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并不超出各保险人预期的合同义务范围,也没有增加保险公司的负担,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予以准许。

需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请示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20081016)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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