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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如何处理?
来源:夏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30
浏览量:857

  问:夏律师请问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房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部分购房款,离婚分割时如何处理?
    夏峰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认为,对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房改房屋,离婚时判决归一方所有为宜,但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补交剩余购房款的,应考虑房屋价格的市场因索,对另一方给予合理补偿。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了各地法院执法不统一的现象。
    如某男婚前以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62万元,其首付12万元,从银行贷款50万元,每月还款额度为3600元左右,期限20年。该套房屋婚前已经交付,但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离婚时该套房屋价值100万元,婚前某男已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5万元,夫妻共同偿还贷款本息6万元,尚有贷款本息30余万元未还。如何处理该按揭商品房,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房屋已在婚前交付的,该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且用个人财产支付了首付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第三种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房款,并以个人名义在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的购房款数额超过房屋总价的一半时,无论房产何时交付及房屋产权证书何时取得,离婚时该房屋均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房屋增值收益由一方对配偶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总体而言,第三种观点更为可取。因为离婚时处理按揭房屋的归属问题,不可能有绝对的


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 夏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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