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文亮律师亲办案例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技巧
来源:宋文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7
浏览量:2650
纵观我国劳动领域的法律法规,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意在找一种平衡,既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又要保护用人单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代表劳动者就能肆无忌惮的跳槽。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有理但是官司赢不了,或者赢的并非自己想象的那种局面。本律师经过代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得到了很多经验,现就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和技巧,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寻找单位的违法行为,随时可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果单位存在上述任何情形之一,劳动者可随时向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但行使此项权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通知解除合同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或单位领导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书要写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解除合同不是劳动者自己的“个人原因”。否则经济补偿金将与你失之交臂。
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以防止单位以劳动者没有进行工作交接为由主张赔偿。

这种权利如果行使得当,不但不需要支付单位违约金,反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劳动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单位可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要注意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合法即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数额限制;是否合理即是否过份偏高。不合法和过份偏高的违约金 ,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2、进行工作交接,并拿到交接清单。交接清单要一式两份,单位与劳动者各执一份。
3、要求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如果单位不出具的可以保留证据证明我们曾经主张过此权利。
三、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管单位是否同意,到期后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即已解除。行使此解除权需要注意:

1、通知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单位签收。如果单位不签收,则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再向单位邮寄一份。
2、通知期内要正常上班,不可旷工。
3、与单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保留交接清单。
4、这种方式离职仍然是一种违约行为,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最终仍要向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我们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矛盾的时候能打个电话咨询以下专业律师的话,也许我们劳动争议的官司会少些,也许我们的案件不会在法院久拖不判,也许我们的合法权益能更好的得到保护! 

以上内容由宋文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文亮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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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文亮
  • 执业律所:
    山东法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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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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