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涨了,卖家不可以支付违约金来终止交易
2008年3月8日,张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将位于海淀区的房屋转让给王某。房款为50万元,王某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款15万元给张某,张某应于收到首付款10日内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双方定于2008年5月6日到海淀区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还约定,如因一方的原因造成交易不成功,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房价款5%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张某也依约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由于张某出售的是央产房,因此办理手续比较麻烦,直到2009年10月才具备办理交易手续的条件。
2010年1月,张某看市价上涨,要求加价,被王某拒绝。双方因房价事宜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张某提出退回王某已付的首付款并按合同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双方取消交易,仍被王某拒绝。2010年2月22日,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配合王某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要求张某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认为:
双方当事人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张某应于判决30日内与王某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交易的登记过户手续,但对于王某提出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支持,予以驳回。
律师分析: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签订合同后,看到房屋上涨,上涨的房价甚至已经超过了与王某签订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因此萌生了以违约代替不履行合同的想法,但王某并不同意其提出的意见。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按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房屋未交易给第三人,办理房屋的交易手续是可能的,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应协同王某按合同约定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是正确的。
相关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8条、第1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