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英律师亲办案例
诉讼费用速算表
来源:刘红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4
浏览量:408


财产案件受理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10万元

0.025

200

10万-20万元

0.02

300

20万-50万元

0.015

1300

50万-100万元

0.01

3800

100万-200万元

0.009

4800

200万-500万元

0.008

6800

500万-1000万元

0.007

11800

1000万-2000万元

0.006

21800

2000万元以上

0.005

41800

诉讼保全申请费(每件不超过5千元)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000元以下

30

1000元-10万元

0.01

20

10万元以上

0.005

520

执行申请费

标的额

费率

速算增加额(元)

1万元以下

50

1万元-50万元

0.015

100

50万-500万元

0.01

2400

500万-1000万元

0.005

27400

1000万元以上

0.001

67400

备注

一、按件收费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4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75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5
、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
、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
、行政赔偿案件。
5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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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红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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