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吕锋律师亲办案例
驾驶员执行公务发生交通事故,公司以协议为由要求驾驶员承担责任
来源:金吕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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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是货运公司的员工2011129日,某驾驶货运公司货车送货时撞倒刘某,导致刘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经过现场勘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通过诉讼,货运公司一次性赔偿某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事故损失共计¥346000元。但货运公司起诉要求胡某承担上述赔偿,因为当初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其承担

律师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驾驶人胡某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货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损失全部由其承担”,显然违反《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不同,用人单位既是企业财产的所有人、管理人,又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者和监督者,所以一旦发生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用人单位就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受害人,又是劳动者的管理者。如果在此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那么企业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实质是将企业的经营风险全部转移到劳动者身上,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不尽合理。因此,对于在订立合同以及经济地位上都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而言,不应肆意扩大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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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金吕锋
  • 执业律所: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8*********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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