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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能否判决不准离婚?
来源:唐广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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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121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我国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予以认可,但并不意味着该事实婚同姻并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如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则可以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判决不准离婚,而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则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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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金澜北路164号二楼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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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广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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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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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0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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