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 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六条规定: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我国对事实婚姻在一定条件予以认可,但并不意味着该事实婚同姻并不等同于合法婚姻。如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则可以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判决不准离婚,而对于事实婚姻关系则只能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