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海律师亲办案例
认识就不是见义勇为的警方结论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黄树海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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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就不是见义勇为的警方结论没有法律依据

文:黄树海律师

据《新京报》报道:北京王先生在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的过街天桥上,因同行的史女士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的男子抢包,王先生上前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但事后警方却告知王先生因与被抢的史女士认识,所以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

王先生的行为肯定是值得表扬和肯定的,但警方所说的认识就不是见义勇为的说法却很让人难以理解,自然救助素不相识者肯定是见义勇为,但难道只因为双方认识,这个行为的性质就改变了吗?法律对此有无规定呢?

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根据这条规定来看,王先生面对的是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侵害危胁的是史女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并且受到了犯罪分子的严重伤害,可以说其行为是完全符合该条例规定条件的。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还规定:“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实施了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也就是说见义勇为不适用负有法定职责或义务的人,比如我们的**战士在执行打击犯罪的活动当中受到伤害,这种行为虽然也符合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但因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所以不能认定是见义勇为。可王先生与史女士只是相识的朋友关系,这种关系能认定王先生负有救助的法定职责或义务吗?我认为是不能得出这种结论的。

事实上,近年来因为是否认定见义勇为而引发社会争议的事情已非首例,2010年湖南湘潭居民冯和平在当地的抢险救灾中,在先救出83岁的老人罗静屏,在返回营救自己母亲的过程中被洪水冲走失踪,也被当地政府以冯和平是救自己母亲失踪为由拒绝认定为见义勇为。国家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保护见义勇为的英雄,只要其行为本身符合见义勇为的实质条件且不负有法定的职责或义务,就应当给予认定,而一些政府部门动辙设限障碍拒绝认定的行为是与这一制度的初衷和国家法律的规定相背离的!

写于201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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