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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的规定?
来源:何一然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2
浏览量:1022
 

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大多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密不可分,如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则必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涉及合同双方主体间的权益。如果仅涉及合同主体间的权益时,一般以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诚实信用加以衡量或表述,不会以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否则就违反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在我国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尤其以《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中的表述上,凡出现必须” 不得字样的,均可理解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而应当主要是倡导性表述,一般不将其理解为 强制性、禁止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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