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规定属于合同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内容,且这些内容大多与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密不可分,如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则必然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并非仅仅涉及合同双方主体间的权益。如果仅涉及合同主体间的权益时,一般以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诚实信用加以衡量或表述,不会以强制性规范加以规定,否则就违反了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则!
在我国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中,尤其以《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物权法》中的表述上,凡出现“必须” 、“不得”字样的,均可理解为强制性、禁止性条款;而“应当”主要是倡导性表述,一般不将其理解为 强制性、禁止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