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生律师亲办案例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在起诉赔偿义务人的同时起诉保险人,或者直接起诉保险人的,如何处理?
来源:陈爱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20
浏览量:1024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投保了“商业三责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保险人的,列保险人为第三人。

 

赔偿权利人虽然未起诉保险人,但赔偿义务人应诉后请求追加保险人为当事人,赔偿权利人同意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并追加保险人为第三人。

 

赔偿权利人仅起诉保险人的,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告知其起诉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并释明法律后果。如赔偿权利人不同意增加赔偿义务人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对赔偿权利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如赔偿权利人同意变更事故车辆一方为被告,但不同意变更保险人为第三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实际的法律关系确定保险人的诉讼地位。

 

以上内容由陈爱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爱生律师咨询。
陈爱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097好评数91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昌市抚河路117 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爱生
  • 执业律所: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91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西-南昌
  • 地  址:
    南昌市抚河路11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