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咏华律师亲办案例
漫谈律师成功的标准
来源:高咏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4
浏览量:1141

衡量一个律师是否成功的标准是什么?

业务收入?一大堆荣誉证书?还是——?

确定什么是律师成功的标准之前,首先得明确律师的地位和角色。“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似乎是天经地义律师角色的注脚,大家如王泽鉴亦有如此一说。那么是不是律师职业不需要思考了?把思考的任务都交给法学家去做?

“在法学家眼中没有法律只有法理,在执法者手中没有法理只有法律.法学家的使命就在于将法律的理性变成理性的法律交到执法者手中。”——邱兴隆如是说。听起来,法学家就象法律科学的科学家,他们是怀疑主义的,在他们眼中,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法学家之所以具有超然的理性,除了学者的睿智和良知以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地位的超然,这也是古往今来优秀的法学家多有较优越的物质生活,当前中国的“法学家”们也多为高校教师,虽谈不上锦衣玉食也可以说衣食无忧,他们因为超然的地位而可能达到思想的入圣,至于特立独行的编外“法学家”,虽生活拮据而矢志为学,自然更是倍受人尊敬。而执法者依托国家机器,为国家之代言者,机器之运转必须循规蹈距,这也是效率使然,不然就是搞“研发”,而不是“生产运营”了,所以执法者遵循理性的法律也就不足为奇了。法律的理性有助于产生良法,理性的法律有助于良法的施行,二者很好的结合就可能产生“良法之治”。

于是乎在追求良法之治的过程中,律师该如何自我定位呢?是恪守理性的法律,还是遵循法律的理性?律师是较特殊的法律职业,之所以特殊,是因为它没有公权力作直接后盾,还得自谋生路。律师能否怀疑法律,能不能具有超然的理性?所谓学者型法官,学者型律师的称谓是否就意味着这类法官或律师就具有了一种和职业“法学家”类似的超然的理性?从法官来看,如果法官一手依理性的法律判案,然后再根据法律的理性(法理)再提出相反的观点:理想的法律下,是不应该如前所判的云云。这种言论是否合适呢?是把法律的理性全部赋予给法学家,作为他们的任务,还是让其它法律职业者可以“说一套,做一套,想一套”,在遵循理性的法律的同时,不要丧失法律的理性?

有的人说,衣食足而知荣辱,仓禀实而知礼节。律师在解决生存之道的时候,还要兼顾理性的法律、法律的理性是否失之过严?

也有人要说,一年做两件法援的案子,就算是对这社会尽心了。但也有人说,那些具有更强社会责任感,不为私利而专打“公益诉讼”官司的律师,才是属于有法学家理性的律师,理由是很多“公益诉讼”尤其是律师倡导的“公益诉讼”有助于法律的改进和发展。实际上简单地说,这些是关于律师除了挣钱之外还得关心点什么的问题。法律是实践性科学,法律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职业的思考。因此,我对律师参与立法、为立法献言献策,揭露、批判社会潜在的问题是持肯定态度的。

下面讲一个关于律师如何挣钱才是正当的问题,某知名律所为进新人专门设计了这个问题。问题大致是这样的:“如果有一个案子标的有500万,依法而论,你方占优,官司必赢,但据你判断,你必须给法官送礼方能实际获胜,并获得60万的收入。如果不送,那么必输无疑,60万可能的收入也打了水漂。此时,你是否会给法官送礼呢?”这确实提出了一个敏感而重要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好与其它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群体的关系问题?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律师职业须柄持的基本操守和职能。除此之外,也许可以确立这样一个衡量律师成功的标准:能够生存的律师是普通律师,能够遵循理性的法律的律师是成功的律师,能够遵循理性的法律,又不失法律的理性的律师是顶尖的律师。

通常在社会急剧变化甚至动荡之际如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之际,众多的规则都在被突破或变相突破,包括前不久颁布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因此,这里也许还得临时加上一条:始终保持处变不惊,明德崇法的“理性”的律师是令人折服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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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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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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