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青律师亲办案例
物件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杨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量:392
 

阳台花盆坠落造成台人损害,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费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想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责任。

抛掷或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堆放物件倒塌致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任何人都应当遵守道路管理规则,避免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修缮安装地下设施,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场所是不特定人聚集、通行的场所,在这些场所施工,很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因此,需要更加注意保护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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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青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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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青
  • 执业律所: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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