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青律师亲办案例
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杨小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量:524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除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条件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还要与患者的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医疗机构才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未向患者说明病情额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想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想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嫩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医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受损害的患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因此,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院随意让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患者该怎么办?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条是关于过度诊疗检查侵权行为的规定。过度检查行为,是指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基本诊疗规定,采取与患疾病无关的,不必要的检查。若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要求患者做不必要的检查,患者或其家属可以拒绝。

以上内容由杨小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小青律师咨询。
杨小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1好评数7
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A—西塔27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小青
  • 执业律所:
    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7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广州
  • 地  址:
    珠江新城华强路2号富力盈丰大厦A—西塔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