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给予补偿的原则法。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商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