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弋慧律师亲办案例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制和筹划
来源:葛弋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浏览量:1452

一、相关规定

1、业务招待费是指公司与客户单位业务往来时发生的招待费用,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招待费。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但是如果是投资公司,就包括投资收益,因为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就是投资收益。

3、业务招待费的列支范围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二、业务招待费的筹划

1、最大限度地合理运用扣除比例

假设企业2012年销售(营业)收入为X,2012年业务招待费为Y,则2012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Y×60%≤X 5‰,只有在Y×60%=X×5‰的情况下,即Y=X×8.3‰。业务招待费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3‰这个临界点时,企业才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企业在预算业务招待费时可以先估算当期的销售(营业)收入,然后按8.3‰这个比例就可以大致测算出合适的业务招待费预算值了。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可以测算的。假定2012年企业销售(营业)收入X=10 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10 000×5‰=50万元,那么财务预算全年业务招待费Y=50万元/60%=83万元,其他销售(营业)收入可以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扣除,纳税调整增加100-60=40万元。但是,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只有50万元,还要进一步纳税调整增加10万元,按照两方面限制孰低的原则进行比较,取其低值直接纳税调整,共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2.50万元,即实际消费100万元则要付出112.50万元的代价(比率为1.125)。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50万元<计划83万元,即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则业务招待费的60%可以全部扣除,纳税调整增加50-30=20万元。另一方面销售(营业)收入的5‰为50万元,不需要再纳税调整,只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即实际消费50万元则要付出55万元的代价。 (比率为1.1,比上述低0.025)

因此,得出如下结论: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 000元,就会导致250元税金流出,等于消费了1 000元要掏1 250元的腰包;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了1 000元只掏1 100元的腰包(即0.4×0.25=0.1)。

2、综合运用相近的扣除项目余额

(1)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存在着可以相互替代的项目内容。

业务宣传费包括哪些?业务宣传费指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包括对外发放宣传品,业务宣传资料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上可知,业务宣传费也有扣除比率限制,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而业务招待费不能结转扣除。

因洽谈会招标会发生的会务招待费用不可计入业务招待费,又如参加产品展以宣传公司产品等发生的费用应计业务宣传费。

(2)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别

会议费包括:餐费及茶水费、场地租用费、住宿费、设备租赁、交通费、资料费、会场布置费属于会议费。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税法中没有规定会议费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

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这就为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提供了“活动”空间。

(3)业务招待费要与误餐费区别

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企业食堂或者家中进餐而得到补偿;而招待费是对外接待业务,企业和个人而发生的吃、喝、用、玩费用,它的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实践中有些人不区分餐费是差旅费还是业务招待费支出,以为只要是餐费就计入业务招待费,无形中减少了税前扣除额,对企业是不利的。

3、筹划注意事项

(1)一切以合法为前提

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税务筹划的概念已被广泛接受,合法性是其区别于逃税、偷税的根本性标志。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没有法律依据的税务筹划必将以失败告终。

(2)把握真实性与合理性

业务招待费是一项比较敏感的支出,作为企业,想让自己的业务招待费被税务机关认可并顺利地在税前扣除。首先必须保证业务招待费支出的真实性,即以充分、有效的资料和证据来证明这部分支出是真实的支出。而所谓的合理,就是说企业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业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应与当期的业务成交量相吻合。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这些费用均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

(3)建立与税务机关之间的良好沟通关系

根据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在列支业务招待费时,是不是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这三个标准,都需要主管税务部门的认可。

三、业务招待费处理的具体规定

1、开办(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2、股权投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仅包括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三项收入,不包括权益法核算的账面投资收益,以及按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3、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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