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无偿帮工受伤如何赔偿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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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3日中午,家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某小区的王a、田b、罗c和刘d因共用的下水管道水管老化,委托同住该楼的居民付清张罗修理,付清于是雇佣保安王忠维修。
在更换过程中,因下雨,王a脚底打滑,将相邻楼道水管踩坏。此时,付清朋友林e正好路过,被付清喊住帮忙。未料林e使用切割机时不小心割伤了左手。
受伤后的林e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林e左手切割伤为五级伤残。
事后经协商,由付清、王a、田b、罗c、刘d支付林e7500元。
林e认为,修理好管道后,付清除支付报酬,还应支付一定的伤残赔偿。由于索赔未果,林e将付清等人告上法庭。
然而,在法庭审理中,付清等人并不认为林e是被他们雇佣的,也未形成义务帮工关系。
此外,王a还认为,对于付清请林e修理水管一事,他们当时并不知情,因此林e受伤与他们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一审认定,林e和付清等人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付清是受王a四人委托,其行为应代表四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四人承担。林e帮工时,在操作切割机的过程中未尽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将自己的左手割伤,存在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酌情决定由林e自行承担70%责任。王a、田b、罗c、刘d、付清共同赔偿林e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的30%,合计5.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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