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理解:此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利息和应当纳入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知识点:
1、“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含义:以支定收是指工伤保险费的收取要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和各个项目的支出;收支平衡是说工伤保险费和支出要平衡,既不能使工伤保险基金不能满足支出的需要,也不能使工伤保险基金有过多的剩余和积累。
2、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来确定的,各统筹地区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程度适用不同的费率。辽宁省盘锦市2004年12月6日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将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为三类:
(1)、风险较小的一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7%;
(2)、中等风险的二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1,4%;
(3)、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
3、基准费率的浮动: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二、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的浮动标准如下:
(1)年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2)年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3)年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5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4)年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理解:由国务院批准调整行业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要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一般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小型服务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理解:工伤保险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理解:
1、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在重大事故中受伤职工及时得到救助建立的,强调了政府的职能,在保险储备金不足时,政府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五千万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储备金的具体比例各地不同,辽宁省盘锦市规定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基金节余的30%比例留存,余下部分进入结余基金。当储备金总额达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的50%时,调整为按15%比例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