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多次出现“有关部门”字样,《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中竟然出现了五处“有关部门”。
此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对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十条中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在这三个条款中竟然出现了七处“有关”“有关部门”的规定。至于哪些部门与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有关”,哪些是“有关部门”,《条例》却没有明确说明。这样势必会给实际操作造成困难,会造成各个部门都认为自己与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出现多头过问的局面;也会出现都认为自己与其无关而相互推诿,扯皮,使有些不良行为得不到及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