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明珍律师亲办案例
农村户籍在校大学生遭遇交通事故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来源:辛明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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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虑到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水平高于农村居民的历史现状,我国将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分为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目前,判断受害人的损失采用何种标准计算时,原则上仍是以户籍为主要的判断标准。笔者认为,在具体个案中,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受害者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点及性质,收入来源及收入情况,生活消费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从而更加准确的确定所要采用的赔偿标准。作为对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最高院于2006年4月3日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作的答复《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明确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目前,越来越多农村学生到城市就学,这些群体常年在城市学习、生活,其生活、消费水平与一般的城镇居民基本相同,虽然户籍仍在农村,但是事实上已经融入城镇生活。因此在没有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之前,从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出发,对这些群体可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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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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