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淑娟律师亲办案例
某甲贩毒案辩护词
来源:尹淑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量:1244
 

某甲贩毒案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某甲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本案的被告人,查阅了本案有关的案卷材料,并参加了案件的庭审,辩护人对控方关于被告人某甲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指控没有异议,现仅就被告人某甲的部分犯罪事实和量刑方面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指控被告人的第567起贩毒,与事实不符,被告人根本没实施这三次贩毒行为,且指控这三起犯罪行为证据不足。

指控第5起贩毒行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仅有某乙的供述和某丙的证言。某乙的供述仅仅说某丙开车送他去金山浴场进行毒品交易,且坐在车上等他,并没有说某丙实际参与了交易行为,即整个交易过程是一对一的,而某丙证言仅证实某乙购买毒品这件事,也知道某乙买回多少毒品,但是仅仅是听某乙说交易的对象是某甲,他本身并不认识某甲,也没有看见当时交易对象的具体情况,无论某乙告诉他交易对象是谁,他都只是听说是谁,即传闻证据,无法和某乙的供述相印证,在疑罪的情况下,认定是某甲贩卖的毒品,对被告人某甲是不公平公正的,也是与法不符的。

指控第67起,同样没有被告人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仅有某乙的供述和某丙的证言。某乙作为交易一方,其单方面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某乙本身多次向多人购买毒品,不可能清楚地记得每一次交易的具体情形和交易对象,刘某某的证言多次都含糊不清,如果真是发生这两起行为,恰好刘某某又清楚的记得这两起,那他为什么却正好记不清交易多少钱和多少克毒品?而且,这两起并没有相关交易地点如宾馆住宿登记、交易时间的通讯记录、交易当时的视听资料等辅佐证据予以印证,同样,疑罪应当从轻从无。

二、应当认定被告人某甲具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某甲在接受讯问时,主动检举了赵某某的藏匿地点,并积极自愿协助公安机关前往赵某某多个藏匿地点实施抓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明确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某甲的行为应当属于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何认定立功,辩护人认为应当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尽量朝着从宽、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去解释,这也是符合有利于被告人的基本法律原则。

公安机关让被告人某甲带他们去抓捕赵某某,是在给某甲立功机会,某甲本身也有立功愿望,更说明某甲的带路对公安机关抓捕活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选择何时去抓捕不是由被告人决定,赵某某什么时候在家也能由被告人决定,所以没有当场抓捕到赵某某,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某甲提供了错误的线索,而是运气不好,正好赵某某不在家。而且,正是因为被告人告诉公安机关,赵某某的门上和窗户上装有摄像头,才有效的组织了公安机关冒昧敲门的严重不利后果,也为公安机关日后的抓捕活动提了警醒,如果这都不被认定为立功,将严重挫伤在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积极性。

退一步说,即使被告人某甲不构成法定的立功条件,但他的行为不仅从出发点证明其想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也在实际抓捕行动中给予公安机关一定的帮助,希望法庭能够考虑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某甲能够沾上毒品也是有复杂原因的,他在几年前亲身经历了子丧妻离的重大人生变故,难免精神上受到严重打击,哀莫大于心死啊,加上在其精神层面比较脆弱的时候交友不慎,被带入吸毒贩毒的圈子,便无法自拔地沦落进来。具辩护人了解,被告人也深知吸毒贩毒的危害性,一直处于纠结、矛盾和反省的状态,证明其主观恶性也较轻,希望法庭量刑时能够考虑到被告人犯罪原因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某甲自身吸食毒品,大部分毒品都用于供自己吸食,是典型的“以贩养吸”情形抓获被告人当时查获的3.75克冰毒,是被告人用来自己吸食的,并不是用于贩卖。相较于职业贩毒,或者以贩卖毒品为主的犯罪,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要小的多。最高人民法院法(200042号《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份(一)关于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中明确:“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根据上述《会议纪要》之精神,在量刑时也应适当减轻。

五、被告人某甲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对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便于了本案的侦察、审查起诉的顺利进行。被告人在辩护人会见时也表示,“已经认识到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危害,并且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今后一定痛改前非,重新做人。”今天他又能当庭自愿认罪,这充分说明了被告人认罪态度之好,悔罪之真诚,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六、被告人某甲平时一向表现良好,从没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这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希望法庭酌情减轻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某甲年纪尚轻,可塑性比较强,以后的人生道路还很长,故辩护人请求法庭能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以及上述各种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某甲作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尹淑娟

                                

201348

以上内容由尹淑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尹淑娟律师咨询。
尹淑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3好评数2
雨山东路金汇商务港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淑娟
  • 执业律所: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63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马鞍山
  • 地  址:
    雨山东路金汇商务港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