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淑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来源:尹淑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量:919
 

代理词

审判长:

原告某甲委托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尹淑娟律师担任其诉被告某某乙、丙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被告某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原告两个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

根据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某乙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有进行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认定书认定内容客观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住院32天,经安徽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有2处伤害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伤后180天,护理期限为伤后90天,营养期限为伤后90天。该鉴定所系合法鉴定机关,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二、原告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充足证据,且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法庭应予以支持。

根据《侵权法》、《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应当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原告住院32天,花去医疗费390.2元。原告伤残鉴定费用为1300元。根据原告的伤残鉴定,原告有2处达到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15629.04元,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为伤后180天、90天、90天,原告受伤前在某某街道从事保洁员工作,(解释第20条: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每月工资500元,有村支部出具证明为证。因此误工费为3000元,护理费为6040元、营养费为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4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原告伤残达2个十级,不能像正常人一样生活,且原告年龄这么大,受伤后恢复也很困难,此次事故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都带来痛楚,因此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情合理合法。原告亲属为此次事故花去必要的交通费很多,暂以400元为宜。以上各项合计费用为37199.24元。

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两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林建荣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1条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被告某乙车辆在被告某丙公司临海支公司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侵权事实清楚,损害后果严重,证据有力充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庭采纳以上代理意见,对原告的诉求予以全部支持。

代理人: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尹淑娟

201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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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淑娟
  • 执业律所:
    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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