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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案件索赔指引(2013年版)
来源:李先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5
浏览量:1210

北京市工伤案件索赔指引(2013年版)


前言近期写了一些有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评论文章,尤其是发表了《韩亚航空坠机事件 乘客索赔最佳方式》、《厦门公交爆炸案的赔偿方案分析》、《吉林大火震动全国 遇难人员赔偿标准》、《同工同酬,我们等得到》等系列评论文章后,得到了网友的热烈关注,不少网友甚至多次打电话咨询有关工伤、工亡及人身伤害案件的赔偿程序及赔偿标准;为方便包括工伤受害者、工伤伤亡者家属、人身损害受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他广大网友查阅和学习,也为了让更多的朋友比较全面的了解工伤/工亡案件的处理程序、赔偿标准和法律依据,准备撰写有关工伤、交通、人身损害等案件赔偿指引的系列文章,敬请广大网友期待。同时也欢迎广大网友转载李先奇律师的原创文章,但请注明作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文章结构分三部分:赔偿程序、赔偿法律依据、赔偿标准

正文:

第一部分 工伤/工亡案件维权索赔程序

一、维权准备阶段;

应当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主要是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同时与用工方进行交流沟通,尽量通过用工方渠道进行工伤认定,解决工伤纠纷;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无法通过用工方渠道解决,则进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二、工伤认定阶段;

提交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索赔项目: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用、康复的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行政复议;

(一)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六、行政诉讼;

(一)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七、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赔偿等发生争议,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八、劳动争议诉讼;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关系、工伤/工亡赔偿等发生争议,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九、申请强制执行;

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内容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等权利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部分 工伤/工亡案件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法律

1、《社会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国务院

1、《工伤保险条例》

2、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安置在企业的伤残军人能否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7]3号)

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适用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8年9月18 国法秘复函[2008 375)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200412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37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工伤认定办法》

3、《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

8、《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9、关于对一至四级“老工伤“人员在二00四一月一日后死亡是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436号)

10、关于铁路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11、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

1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4、《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5、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720日,(2009)行他字第12号)

6、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7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7、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外出学习休息期间受到他人伤害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97日,(2007)行他字第9号)

8、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理解和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

(2009年6月10,2009)行他字第5)

9、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07年12月3, 2006)行他字第17)

五、全国总工会

1、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4月)

第三部分 工伤/工亡案件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工伤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的费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交通费、食宿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工伤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0级)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上限:423063元,下限:84612元);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上限:391725元,下限:78345元);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上限:360387元,下限:72077元);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上限:329049元,下限:65809元);

5、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上限:282042元,下限:56408元);

6、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上限:250704元,下限:50140元);

7、七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3个月;(上限:203697元,下限:40739元);

8、八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1个月;(上限:172359元,下限:34471元);

9、九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上限:141021元,下限:28204元);

10、十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7个月;(上限:109683元,下限:21936元);

(二)伤残津贴(按月支付)(1-6级)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下限:2820/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下限:2663/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下限:2507/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下限:2507/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正常寿命;

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下限:2193/月;

6、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下限:1880/月;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10级)

1、五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8=94014元。

2、六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5=78345元。

3、七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2=62676元。

4、八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9=47007元。

5、九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31338元。

6、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69元。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10级)

1、五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8=94014元。

2、六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5=78345元。

3、七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2=62676元。

4、八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9=47007元。

5、九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31338元。

6、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15669

注释:

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伤残人员,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5-6级伤残人员,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7-10级伤残人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5223元×6个月=31338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4565元×20=491300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A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

B 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第四部分 非法用工单位工伤/工亡案件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一:非法用工单位工伤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标准

一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16=62676×16=1002816

二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14=62676×14=877464

三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12=62676×12=752112

四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10=62676×10=626760

五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8=62676×8=501408元;

六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6=62676×6=376056元;

七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4=62676×4=250704元;

八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3=62676×3=188028元;

九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2=62676×2=125352元;

十级伤残人员一次性赔偿金=赔偿基数×1=62676×1=62676元;

说明:

①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②一次性赔偿=治疗期间的费用+一次性赔偿金

③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④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二、非法用工单位工伤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标准

1、工伤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24565元×20=491300

2、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24565元×10=245650

尾部:

一、2012年度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2012年度统筹地区/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23元;

三、2012年度统筹地区/北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为1400元;

四、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前的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本赔偿标准只适用于北京市各区县。

六、除北京外全国其他地方省市的工伤伤亡职工及家属,可以参照本赔偿标准,结合当地各项社会统计数据,即可计算出相应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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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先奇
  • 执业律所: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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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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