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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就是依法服务
来源:郑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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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成为当今个别公务人员不在意的口头禅,他们这样表达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存在明显错误,并有害于其对工作的本质认识。我们也很有必要重温毛主席1944年9月8日在延安追悼张思德同志会上讲演的《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那时这篇著作从政治上表现是为革命队伍工作,为人民利益工作,一切为人民利益而牺牲的人重于泰山(价值),为人民利益工作的我们不怕批评(不自私),只要说你说得对就改正,这些观点是从整体角度阐述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进入和平年代,人们普遍从事着私利至上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存在着相应的矛盾和冲突,要排除和解决纠纷,是当今政府及其司法机关不可回避的现实,因此附属于行政、司法等机关部门的公务人员,必须重新审视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

若不能通过为人民服务来实现自我,就会产生自我否定的情形,就如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与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一样,无存在必要。能够为人民服务,就是你的荣幸。一个商人,不能为市场所认可,不能为客户(消费者)接受,你不能成为钱财的老板;只有被认可为有信誉的商人,只有让你能提供商品的服务机遇,才会有你的相当社会地位。一个律师没有为社会服务的机会,那么你连职业生存机会都没有。难道其他职业或人员不也是一样吗。政党或政府,若不能为人民服务,它存在的必要性将会被怀疑,甚至被排挤出局。因此,为人民服务中,将在竞争中获胜,有幸让你获利,让你拥有地位,让你拥有权力。同样,追遂私利是你的权利,但不能超越你所拥有的边界义务,否则承担不利后果评价,甚至构上违法、犯罪,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所以为了私利,不涉手段,后果就是自我否定。

为人民服务,必然或可通过特定媒介为人民服务,在具体的人或事务中服务,否则是一句空话。特定媒介让我们在具体的人或事务中服务,上升到整体高度,即是为人民服务。具体的人通过合法手段为社会服务,实现其营利、无偿(好人好事)目的工作目标,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形式;当然组织机构通过其职能为人民服务,实现人民福祉,才是它生存的本质。手段多样性,目的各异性,相互调节,特别在法治社会里,各种服务形式受法律规范约束和引导,由此可以得出,为人民服务的人或组织,就是依法服务,其中公务人员服务,涉及为特定公民服务,也是依法服务,根本不存在服务对象特定主体的事实否定空间;只有合法服务,拒绝非法性满足,才是为人民服务的实在性。共产党人提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是毛泽东为人民服务思想的丰富和发展,也是一种高度性概括,整体性而言,它的着眼点和支撑点,仍是人和事务,只不过其服务形式和服务手段有不同选择而已,因此“为人民服务,不等于为你服务”的口头禅是错误的,而且是有害的。当今时代,为人民服务表现为依法服务。(作者郑建荣)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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