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亲办案例
单位不景气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违法
来源:鲁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4
浏览量:1286

鲁绪昌律师:

我是一家生产服装的私营公司负责人。半年前,由于附近连续开了五家同样的企业,造成短期内竞争压力大幅增加,公司为扭转这一局面,决定购买一批先进设备,扩大生产规模。鉴于资金短缺,公司单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削减财务支出措施,其中包括不再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员工一致反对,称停缴公积金是违法的。请问,公司不景气,停缴员工住房公积金违法吗?                                                                           

龚林读者:

公司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20条第1款明确指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据此,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当然,公司确有困难是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但缓缴须经过法定程序。《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也不能拒绝缴纳,只能降低比例或者缓缴,否则,根据《条例》第37条、第38条的规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由鲁绪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鲁绪昌律师咨询。
鲁绪昌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490好评数2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鲁绪昌
  • 执业律所:
    山东华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8*********2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济宁
  • 地  址:
    山东济宁琵琶山路万达广场D座2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