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绪昌律师你好:
我先生是一名退役军人。在部队时,他在一次抢险中意外地被山石砸伤,伤势虽有所恢复,但却落下了病根。当时部队按规定给他评定了伤残等级。退伍时,组织上将他安排到了一家国有企业。去年下半年,因为减员,我先生的工作量加重,身体吃不消,病倒了,医生讲他是旧伤复发,要他出院后彻底休息。厂里虽同意他休息,但发工资时却按病假的标准发放。我先生是参军时落下的残疾,又是因为单位加重工作量造成旧伤复发,怎么能算病假呢?听说伤残军人也能享受工伤待遇,请问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王女士 你好:
我们国家1988年就颁布实施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伍后,残疾军人虽然成为了一名普通劳动者,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难免发生旧伤复发的情况,这种后果是其为了国家利益受伤而形成的,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而目前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按上述规定你先生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相应医疗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