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通常发生在亲属、朋友、熟人之间。贷款人或为谋利不谨慎,缺少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必要调查,或为帮忙讲情面,不注意保留相关证据,结果出现了很多问题。一旦发生纠纷,贷款人不仅不能谋利,而且往往是双方反目,造成贷款人经济上、精神上都受到很大损害。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借条内容不全面
民间借贷有的签合同,有的“打借条”。不论采用什么方式,主要内容都应当包括借款的用途、币种、数额、利率、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这些主要内容不全面,会对贷款人实现债权造成严重影响。比如,实际上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但出于某些原因,却不在合同、借条上写清楚,诉到法院,借款人不承认有利息,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完全支持。再如,实际上借款人借款用于家庭支出,但名义借款人不偿还时,配偶一方拒不承认是夫妻共同债务,造成贷款人实现债权困难增大。
二、借款主体不明确
借款人主体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个人贷款给私营企业、挂靠其他企业的分公司、施工队等情况下。有的贷款人分不清个人和这类单位的财产关系,本意上是借给“个人”的,但借款实际上是用于“单位”经营上。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借款主体的认定困难,贷款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如果能够明确为单位借款,比如分公司、挂靠单位等,一旦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其主管部门总公司和被挂靠单位将承担相应责任,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
三、房产抵押不登记
有的贷款人为了保证借款人到期还款,通常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或借条上写明“以房产抵押”,但双方不知道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只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抵押房产”归贷款人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这样的约定是不合法的,无效的,当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正确的做法是:双方签订房产抵押合同,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房产,优先得到受偿。
四、提供借款无证据
我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司法实践中,有的借款人签合同、打借条,但诉讼时,贷款人不能提供已经提供借款的证据,造成事实难以查清。因此,律师建议,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最好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直接转到借款个人账户上,并保留相关凭证。如果以现金方式提供借款,应有其他人在场见证。
五、时效中断难证明
我国法律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也就是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法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两年不主张权利,就丧失了要求人民法院保护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借款到期后,贷款人通常以电话、面谈等口头的方式催还借款,借款人又往往是口头答应还款,要求宽限时日,但却久拖不还。贷款人或相信对方,或碍于情面,不及时采取其他措施,最后不得不采取诉讼方式时,借款人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贷款人如果不能提供多次催款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有力证据,将可能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