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兰运律师亲办案例
厂方违规处罚,李XX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郑兰运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3
浏览量:450

厂方违规处罚,李XX依法解除

劳动合同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介绍:

XX20073月开始受雇于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任冲床员工。2012515日,与李XX同一起上班的丈夫谢XX被厂方无理辞退后,厂方欲辞退李XX,为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义务,故意不安排工作给李XX,且在一个星期内,四次在厂里出通知,对李XX进行警告、记大过、罚款等处罚,欲迫使李XX主动辞职。期间,李XX曾和丈夫谢XX一起去劳动部门申诉。由于厂方的违规行为已经导致李XX无法继续工作,故,李XX2012524日依法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书面通知厂方,要求解除与厂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自2012524日起不再去厂里上班。

代理人接受李XX的委托后,于2012528日向佛山市XX区的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120125月工资2180元、年休假工资2009元;2、加班工资59685元;3、经济补偿金8741元。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出乎当事人的预料,仲裁委员会以李XX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只裁决厂方支付年休假工资482元、5月工资2180元给李XX,驳回李XX的其他仲裁请求。

XX收到裁决书后,百般不得其解,李XX已经提交了厂方先后四次违规处罚的书面证据材料,而仲裁机构却错误地作出以上裁决,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2012718日,代理人依法代理李XX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采信了李XX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于20121214日作出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20125月工资2180元予原告李XX。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年休假工资2009元予原告李XX。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支付经济补偿9619元予原告李XX。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XX对一审判决的结果基本满意,但由于厂方表示要上诉,故李XX也坚持提出上诉。

2013524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项;三、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向上诉李XX支付年休假工资482元;四、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XX制作厂向上诉人李XX支付经济补偿9616元。

XX对二审判决的结果虽有一定的意见,但表示基本可以接受。办案过程:

整个办案过程可谓是一波三折,由开始仲裁时裁决支持数百元的经济赔偿,至最后二审法院判决支付近13000元的经济补偿,最终的结果相差悬殊,李XX的心情落差极大。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用证据说话,用扎实的证据证明厂方应支付相关经济补偿给当事人李XX,最终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采纳了我方的观点,采信了我方的证据,支持了我方的主张。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用证据证明事实的前提下,也积极努力地尝试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创造一种和谐的氛围,息诉宁人,但厂方始终不愿意调解,致使调解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办案体会:

1、本案最终胜诉,但承办人觉得在该案中,胜诉最关键的因素是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证据证明其工作期间被厂方违规处罚的书面证据,那就是处罚通告,该处罚通告上有厂方加盖的公章,尽管李XX提供的只是复印件,但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最后综合认定并采纳的我方的证据,虽然厂方在诉讼中多次否认我方证据的真实性,但事实总归是事实,法院并没有采信厂方的无理辩解,而之所以有处罚通告的书面证据,那也是当事人自己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那么该案很难胜诉,所以,在平时生活中,对工人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那么将对其维护合法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2、当用人单位存在违法用工行为,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时,员工应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行使法律赋予的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主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自己的权益受到更大的损害。

 

 

 

以上内容由郑兰运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郑兰运律师咨询。
郑兰运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528好评数18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71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兰运
  • 执业律所:
    广东粤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64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