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甫大卫律师亲办案例
应慎重启动鉴定程序
来源:皇甫大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1-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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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主要有两种,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是国家规定的当事人进 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鉴定费就是其他诉讼费用中的一项。鉴定费是人民法院请专门机关、专门人员对有关标的物、书证、物证进行科学鉴定所支付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要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鉴定结论也是证据之一。当事人要依法取得鉴定结论,应该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预交鉴定费,如果不预交鉴定费,经催要后仍不交,则按举证不能处理。某些承办法官司要求负举证责任的对方预交,笔者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二、对受害人要求赔偿的项目,如果侵权人有异议,承办法官应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多做当事人调解工作,尽可能的协商一致,慎重启动鉴定程序。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承办法官司再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告知如赔偿权利人所主张的项目,赔偿义务人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该项目是合理的,那么赔偿义务人要求鉴定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的行为,我国诉讼费承担的一般原则是由败诉方的当事人负担,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 事人负担(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五条),鉴定费用就应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如果经过鉴定赔偿权利人主张的项目是不合理的,那么鉴定费就应由赔偿权利人自己承担。

三、有的承办法官笼统的不加分析地将鉴定费按当事人在纠纷中的责任按比例分担,这样就必然会使一些赔偿义务人滥用权利,无目的的申请鉴定,既拖延案件审理时间,又让赔偿权利人承担一定的鉴定费用,增加权利人的诉讼成本。

笔者建议:承办法官在处理侵权纠纷案件中,应克服鉴定程序启动的随意性,在赔偿义务人对权利人主张的某些项目提出异议时,多加分析,多做调解和释明工作,告知当事人鉴定的风险和鉴定费用负担的原则,真正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老百姓赢了官司不赔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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