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曦晖律师亲办案例
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地方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来源:周曦晖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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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11、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条文是对军人(或军人与非军人)离婚诉讼管辖详细规定,把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根据不同的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种: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可以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另外,根据《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这里可以选择是不是地方法院。因为国内设立的军事法院较少,所以一般都是向地方法院起诉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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